刚刚过去了八个月,东莞市委宣传部一款专用采访证新鲜出炉,惹得众人侧目之余,争议顿起。广东省东莞市委宣传部起草的这份《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如发放“专用采访证”等。

  专用采访证,这个称谓让人颇费理解,前面说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东莞市何必又多此一举呢,非要整出一个“专用采访证和记者证同时使用”,是不信任记者证焉?

  东莞市既然声称专用采访证与记者证同时使用,这显然是有一定用意的,这层用意不言而喻,无非是为了维护当地政府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面前的声誉,借“专用记者证”来阻挡一些负面信息的传播和影响。这还不够,《意见》还规定,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刊播前审稿权”。

  这一点才说到点子上去了。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董天策认为,对于其中规定的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刊播前审稿权”,与当前形势要求的信息公开和民主法制化进程还有一定距离。“这是比较传统的控制性手段,在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也应该改革了。”

  在越来越重视舆论监督的当下,地方政府要做的是直面公众,直面媒体,直面舆论监督,而不是通过一道道的门槛去阻挡媒体探寻事件的真相。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有评论把东莞的专用采访证和暂住证相比较,认为,暂住证成众矢之的,是因为这薄薄的一张纸片对于现实管理的意义微乎其微,而对于公众的心理伤害巨大,且在实行的过程中,还慢慢演变成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渔利的工具。专用采访证的存在,应该不至于成为“渔利”的工具,却一定会限制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利,限制舆论监督乃至是群体监督开展。

  正如网友所说,东莞若真想保障记者的采访报道权,根本没有颁发特别采访证的必要,真正尊重每个真记者手中的“新闻记者证”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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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莞市近日下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该文件由东莞市委书记指定宣传部门起草,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文件规定了发放“专用采访证”等多项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措施,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10月22日《广州日报》)

  舆论宣传是个极为敏感的话题,话语权也就成为关注的焦点,东莞市欲向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的消息一出便引发各方争议,其中又以质疑、忧虑以及抨击呈一边倒之势。如《“专用采访证”是个嘛玩意儿?》(新京报李端)、《“专用采访证” 为谁专用》(钱江晚报戎国强)、《“专用采访证”别成了“限制采访证”》(齐鲁晚报赵 勇)以及《“专用采访证”中的“暂住证”味道》(扬子晚报许斌),等等,说实话,在看到有关报道的第一时间,笔者的第一反映也是质疑、忧虑以及抨击情绪的纠缠,质疑“专用采访证”横空出世的动机,忧虑东莞市新闻监督的异化,也打算给这样的做法予以坚决的抨击。

  然而,稍稍的静想一下,我们对“专用采访证”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是不是有点过于敏感,是不是这种敏感又无限地放大了“专用采访证”可能存在的负面作用,进而让我们对其本身具有的积极意义而视而不见了呢?客观的分析一下,“专用采访证”的出现未必就一无是处。

  一则,它约束了受采访对象的行为,强化了对记者权益的保护。《意见》中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新闻媒体的正常采访活动,切实维护好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指出,一旦发生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将视情坚决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这就在最大限度内保证了记者采访权的实现,也有助于记者了解和掌握到第一手真实的新闻材料。我们有理由相信,受采访对象类似“替谁说话”、“没功夫跟你闲扯”这样愚蠢的声音不可再出现了,至少在东莞不可能。

  二则,它有助于对记者身份的甄别,强化了记者新闻报道的责任。近年来,有关假记者、假新闻的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招摇撞骗、炮制虚假新闻不仅混淆了视听,也使记者队伍的声誉受到极大的损害。让具备合法身份又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的真记者接触、了解、掌握并报道事实真相,对于正确的舆论引导极为重要。我们不可能指望每一名受访对象都能在第一时间识别出记者身份的真假,通过特定的证件进一步确认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意见》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凡媒体记者前往联系采访事宜,各镇街、各部门核实确认其合法身份后,要以礼相待,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为其开展采访提供便利条件。”这无疑有助于方便工作的开展,更重要的是,这还为日后新闻失实责任的倒查提供了可能。

  退一步讲,就算东莞市出笼“专用采访证”的最初动机中,真的隐含了限制、控制新闻采访和报道的意图,也就恰恰说明如今的新闻监督、舆论监督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古语有云:“防民口,甚于防川”。资讯发达的当下,事实的真相又岂是一地政府以一纸卡片就能挡得住的?还有一句是“心底无私天地宽”。“专用采访证”隐含了怎样的初衷也或多或少能够反映出东莞市委、市政府的形象和作为。

  这么一想,我倒觉得对待东莞拟以“专用采访证”规范记者新闻采访一事,不妨“不看广告看疗效”,先看看实行之后的情况再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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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理而言,记者的采访权就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一样,属于正态权力。有合格的记者证、有合法的记者身份,自然就应该拥有基本采访权。在民主法治领域,知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一切自由权利的基点和关键,而信息时代的媒体恰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公众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记者采访权去实现,换言之,对记者采访权的尊重与保护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与满足。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媒体才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

  在世界媒体峰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媒体发展,支持媒体搞好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我国领导人首度就媒体发展与社会作用进行公开演讲,始终支持舆论监督的立场振奋人心。10月15日,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再次强调“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受法律保护”。这些姿态与法规都说明,我国对媒体监督权的保护、对记者采访权的保护,已经在不断随着时代发展而掘进。

  顺应这样的趋势,地方政府在此类问题上作出一些探索,初衷无疑是美好的,也有利于记者采访权制度化地落地,破解媒体监督领域常年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但是,如果保护过当,则容易对采访权形成事实上的伤害。东莞的“专用采访证”制度用心良苦,也是富有创意的一种实践,但是,这种制度在逻辑与法理层面存在一些隐忧,值得商榷。

  首先,保护一种权利不能在既有权利上再次赋权,给记者发地方性“专用采访证”,这就好比给工商等执法部门再发“专用执法证”一样,引发诸多后遗症:比如,没有这个专用证的记者怎办?外地记者怎么才能拿到东莞的“专用采访证”?如果是一些负面新闻事件,关涉政府部门利益与形象,如果保证地方政府也能大义灭亲地给记者发这个采访证?其次,“专用采访证”滥发的本质不是保护权利,而很可能是削弱了采访监督权。记者采访权是国家层面的权利,专用采访权是地方领域的权利,如果后者成为一种制度,结果有二:要么是地方政府独立于全国性的媒体监督之外、非证莫进;要么是地方政府给全国记者发证、将国家权利异化为地方赋权,而这在法律层面是行不通的。再次,媒体监督之所以得力,在于其相对独立性,记者的采访权之所以令公众尊崇,在于这是一种法律框架内的监督权,尤其是异地监督,受地方利益影响较小,现在,凭空横亘出一个“专用采访证”,事实上多了一道门槛,使得舆论监督时时处处在地方职能部门的“审稿”之下,这种控制化手段,离信息公开与民主法治似乎并不合拍。

  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一些重大事项与场合也需要“专用采访”。然而,如果地方政府都来滥发“专用采访证”,记者证的法律效力在哪里?采访权会不会迟早被各地割据的行政权所主导?由此可见,如何关心记者采访权、关心的“度”在哪里,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审慎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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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拟出台媒体监督新举措,《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近日下发到各镇街,这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等。文件中提到,东莞市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10月22日《广州日报》)

常理而言,记者的采访权就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一样,属于正态权力。有合格的记者证、有合法的记者身份,自然就应该拥有基本采访权。在民主法治领域,知情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一切自由权利的基点和关键,而信息时代的媒体恰是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公众的知情权很大程度上需要借助记者采访权去实现,换言之,对记者采访权的尊重与保护就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与满足。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媒体才被称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

在世界媒体峰会上,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开幕致辞中表示,中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媒体发展,支持媒体搞好舆论监督,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是我国领导人首度就媒体发展与社会作用进行公开演讲,始终支持舆论监督的立场振奋人心。10月15日,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管理办法再次强调“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受法律保护”。这些姿态与法规都说明,我国对媒体监督权的保护、对记者采访权的保护,已经在不断随着时代发展而掘进。

顺应这样的趋势,地方政府在此类问题上作出一些探索,初衷无疑是美好的,也有利于记者采访权制度化地落地,破解媒体监督领域常年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但是,如果保护过当,则容易对采访权形成事实上的伤害。东莞的“专用采访证”制度用心良苦,也是富有创意的一种实践,但是,这种制度在逻辑与法理层面存在一些隐忧,值得商榷。

首先,保护一种权利不能在既有权利上再次赋权,给记者发地方性“专用采访证”,这就好比给工商等执法部门再发“专用执法证”一样,引发诸多后遗症:比如,没有这个专用证的记者怎办?外地记者怎么才能拿到东莞的“专用采访证”?如果是一些负面新闻事件,关涉政府部门利益与形象,如果保证地方政府也能大义灭亲地给记者发这个采访证?其次,“专用采访证”滥发的本质不是保护权利,而很可能是削弱了采访监督权。记者采访权是国家层面的权利,专用采访权是地方领域的权利,如果后者成为一种制度,结果有二:要么是地方政府独立于全国性的媒体监督之外、非证莫进;要么是地方政府给全国记者发证、将国家权利异化为地方赋权,而这在法律层面是行不通的。再次,媒体监督之所以得力,在于其相对独立性,记者的采访权之所以令公众尊崇,在于这是一种法律框架内的监督权,尤其是异地监督,受地方利益影响较小,现在,凭空横亘出一个“专用采访证”,事实上多了一道门槛,使得舆论监督时时处处在地方职能部门的“审稿”之下,这种控制化手段,离信息公开与民主法治似乎并不合拍。

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这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一些重大事项与场合也需要“专用采访”。然而,如果地方政府都来滥发“专用采访证”,记者证的法律效力在哪里?采访权会不会迟早被各地割据的行政权所主导?由此可见,如何关心记者采访权、关心的“度”在哪里,这些问题都需要更审慎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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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的消息,依据《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广东省东莞市委宣传部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

天空一声巨响,又一个新证闪亮登场。特别奇怪的一个新证,本来已经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并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存在了,持证者已经具有新闻采访资格,东莞市委宣传部再度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并每年审核,就等于说:新闻记者证理论上在整个中国有效,但实际上,却是在东莞市无效的。不持有东莞市宣传部核发的专用采访证,则任何人无权在东莞市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确然与暂住证有得一比。暂住证云者,就是承认持有身份证的公民有居住于本国的权利,但绝对不承认其拥有居住于本国之内的某一具体地域的权利。

暂住证成众矢之的,乃是因为,这薄薄的一张纸片对于现实管理的意义微乎其微,而对于公众的心理伤害巨大,且在实行的过程中,还慢慢演变成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渔利的工具。

专用采访证的存在,应该不至于成为“渔利”的工具,却一定会限制媒体的新闻报道权利,限制舆论监督乃至是群体监督开展。

“为开展采访提供便利条件”云云是场面话,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刊播前审稿权”才是关键。就是说,主办方觉得满意了,那就定性为如实报道,反之,则定性为失实报道,强调的是强势主体的主观认可,而并非客观事实真相。一旦被主观认定为失实报道,就“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既然没有了专用采访证,无法在采访前出示,于是就失去了采访资格,于是成功实现了对于新闻记者证的封杀。

在越来越多的地方越来越重视舆论监督,不仅注重传统之舆论监督渠道和方式,还越来越注重以网络监督为代表的新的监督渠道和方式,甚至设专门机构与人员以尽可能地直面监督、及时回应,力图实现监督渠道和方式的多样化之际,社会经济水平相对很发达的东莞市,却重拾“暂住证思维”,着实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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