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飙车和酒后驾车不时造成夺命惨案,引发了人们强烈的不安全感。出于“免予恐惧”的本能要求,舆论强烈呼吁从严惩处视人命如草芥的肇事者,并要求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加强惩治力度以儆效尤。我认为这主要是想让法律适应中国进入汽车时代的大环境,所谓“仇官”“仇富”只是次生的缘由,担心有权有钱就可逃脱惩办而纵容有特权者更放肆。
一些地方的司法机构体察这种民意,严惩肇事者,并拟出台相关法规遏制飙车和酒后驾车行为。如南京拟对醉驾肇事者终身禁驾,福州将对闹市飙车伤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成都中院开创了将醉驾致4人死亡者判处死刑的先例……
对这样的舆论与判例,当然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先生,7月25日在《新京报》发表《取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文,主要观点是:胡斌被判交通肇事罪是适当的,张明宝醉酒驾车也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对现在的交通肇事罪进行修改,对严重的醉酒驾车行为以交通危险罪论处。我觉得,在法律修改之前,判决只能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从重,这是不错的;修法当然要重视法律专家的意见。但是,法学家刘先生也不要太自信,以致轻视民意。
刘文表白:“对于胡斌飙车一案,笔者从一开始就站在专业的立场表明过自己的态度,遗憾的是,已经沸腾了的民意很难听得进这种声音。”这话我也“很难听得进”。读刘文,我觉得他在自己熟悉的法学某一领域,在法律条文方面,也许很“专业”,但在犯罪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方面就相当“业余”,可能还不如常人。
他说:“综合胡斌飙车的案情,他主观上虽然存在违章的故意(超速),但对撞死人这种结果的发生应当是持过失的态度的,即他或者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种后果,或者过于自信,以为自己的驾驶技术好,不会出现这种后果。”这话说得好傻好天真!胡斌肯定能够“预见”,闹市飙车不是电玩游戏中的飙车,违章不是好玩的,一旦出事后果难以控制,可能致人死伤;但他并不减速,这就是对事故持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说胡斌可能是对自己的驾驶技术“过于自信”,我绝对不信。他不知道那么快的车速飙过斑马线,不论他车技多么好,一旦撞上人根本来不及操控(刹车或避让)?
如果说韩寒参加职业赛车的“飙车”是出于自信,这我信。职业赛车手飙车像攀岩、登珠峰的人一样也知道有亡命的风险,但他们自信可以幸免,或愿意拿自己的命赌一把。甚至醉酒驾车肇事也可以说是“过于自信”,我们知道酒鬼分明喝高了也总是嚷“我没有醉我没有醉”。但胡斌飙车却不能说是对车技“过于自信”,他是对自己“摆平”事故的能力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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