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2003年以来,由广东省倡导并得到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八省(区)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积极响应和大力推动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即“9+2”)已经引起了相关地区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得到了广泛赞同。在中央的指导下,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9+2”政府的共同努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初显成效,整体上呈稳步推进的态势。
泛珠三角包括东部、中部、西部省(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占全国面积的1/5、人口1/3强、经济总量占全国的比重超过1/3(不含港澳)。长期以来,泛珠三角区域内的经济交往源远流长,各具特色,相得益彰。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互相尊重,自愿互利,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区域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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