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由于食盐的生产只有少数地区(如沿海或者一些拥有盐湖、盐井等自然资源的地区)能够进行,所以极容易为垄断商人所控制。古代中国的统治者通常将食盐专营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盐税也就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
历史上存在着两类食盐经营模式:一是直接专营制,即由国家完全垄断食盐从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二是间接专营制,即国家垄断食盐的生产环节,而在食盐的销售上允许社会参与。我国现行的食盐专营制度就属于间接专营。
专营制度从春秋时期管仲开始实施,当时主要是盐和铁,历来关于专营制度有著名的《盐铁论》作为经典教材。194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从法律上确立了食盐专营体制。
不可否认,食盐专营为国家的财政和民众的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历史的车轮已经驶过了2600多年。今天,食盐专营制度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时代要求。
在工业的社会化大生产高度发达的当下,盐税早已不再成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早已不再是可以被极少数商人垄断的稀缺品。食盐的生产,现在来说已经没有多大技术含量了。按理说,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食盐也该推向市场。可是,我们的食盐专营制度 “我自岿然不动”竟然成了为食盐专营部门牟取暴利的工具。
食盐专营的改革必然要触动一些集团和一些人的既得利益,所以也就总会有人千方百计阻止改革。比如说,有专家认为“食盐放开后面临品质隐忧”,称“食盐专营放开虽可让百姓享受到低价实惠,但也面临品质如何保证的难题”。重庆市盐务管理局局长陈逸根在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就说,(食盐放开后)肯定会有不法分子将工业用盐当成食盐卖而影响老百姓健康。
专家的话和陈局长的话或许不无道理,但他们的这番话显然枉顾国家法律,也将有关部门置于不义之地。要知道,自1949年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法律体系。比如,《公司法》和《食品安全法》等。而且,我国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也完全可以履行各自的职责。比如,工商局和食药监局等。
是向食盐专营说“拜拜”的时候了。现在仍然死抱着“食盐放开后面临品质隐忧”观念,如果不是屁股坐在了既得利益集团一边,那么就是睁着眼睛说瞎话。因为“食盐放开后面临品质隐忧”理论成立的话,那么所有一切都该“专营”:大米、小米、面粉、酱油、色拉油,禽类、水产、猪牛羊肉,哪一样不该“专营”呢?
' />食盐是人们须臾不可离开又毫无替代性选择的生活必需品。由于这个原因,从汉武帝开始,中国历史上大多数时期,对于食盐是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专营或者专卖政策的。专营或者专卖政策一方面给国家带来巨额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却给老百姓造成极大伤害。唐朝“安史之乱”后财政困难,财政高官刘晏通过向食盐征收重税而取得巨额财政收入,并且洋洋自得地提出“因民所急而税则国用足”的主张,意思是通过向食盐这种老百姓须臾不能离开的生活必需品加收重税,不管因此价格高到什么程度,老百姓都会照样购买。从此之后,“因民所急好征税”就成为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财税理论之一,征税专挑“因民所急”的生活必需品。而食盐这种与空气、水和粮食一样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因为比起空气、水和粮食来,更便于政府控制,所以,千百年来,便成为政府最重要税源之一,一直到清末民初。
上世纪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盐税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降低,但是,继续实行的食盐专营制度,其“因民所急”的色彩仍十分强烈。报道显示,“制盐企业出售食用盐给专营盐业公司约为四五百元/吨,而盐业公司往其中加碘只需投入二三十元,但加碘食盐供应给零售终端的批发价即涨至约2000元/吨,零售商卖给普通消费者更涨至1.4元/500克,相当于2800元/吨,前后涨了近6倍”。这样的暴利,今日之房地产行业也望尘莫及。而暴利的根源显然在于垄断。
食盐专营不但给专营者带来丰厚的利润,而由于高价,政府也从中得到不菲的盐税。目前,与其他商品一样,食盐价格中含有增值税、城建附加税和教育附加税等,这些税收接近食盐价格的两成。由于是从价比例税,食盐价格高价,盐税也随之水涨船高。但是,盐税这种高度累退的税收,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税收,它本质上是一种人头税,即决不考虑纳税人负担能力、人均一份的税收。至为贫穷之人,他每天摄取的食盐也是不能少的。因此,盐税明显具有杀贫性质,因为最没有负担能力的人,也必须负担盐税,这与税收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国家的职能在于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乘“民众生活所急”,以高价谋取利润、抽取税金,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国家的职能,在道德上形同乘人之危落井下石,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食盐专营制度应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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