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拟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虽说教师有偿家教和兼职符合“多劳多得”的理念,但客观情况是,不少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以影响正常教学为代价的,还出现了“课堂教一半,课外教一半”的情况,这样的危害不言而喻。

可是现在,“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却被不少人质疑了。主要原因是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法律身份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照专业人员的一般管理要求,只要完成本职工作,在业余时间兼职并不违法。至于有人利用教学之便谋私,也只是道德问题,不宜立法一概禁止。所以,从法理上讲,这个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同时,这一规定也把部分在课堂上尽力尽责,在课外正常补课的教师的合法收入之路给堵死了。

解决教师有偿家教、兼职,有不少人提出了不少办法,比如提高教师待遇等等。不过,我觉得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我们一直在讲的“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现在看,如果教师有了公务员身份,不仅可以根本解决教师待遇问题,也让教师管理上的诸多法律问题有了一个明确方案。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具体就有偿家教而言,明显属于“营利性活动”。倘若把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还愁禁止不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还需要另外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吗?而且《公务员法》是国家法规,也不需要再立一个地方法规来规范了。

总之,立法禁止有偿家教不如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当教师还是从事有偿家教不该成为一个“双选题”。至于有偿家教有市场需求的问题,则可以让专门的家教机构聘请人去做,通过有序发展家教市场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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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刚性需求的存在,无视教改及教育资源公平配置这两个目前很难改观的大难题,对有偿家教,“禁”的最终结果是流于形式,“放”的结果则是放大乱象。

有时候,同类的立法对象在不同省区往往呈现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取向,甚至于彼此完全相背。

最新的例子来自昨日新华社的一则消息,浙江省拟立法开放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而几天前,同样是新华社发布消息,山东省拟立法禁止在校教师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成为社会焦点话题已有多年,引发各种争议、矛盾及冲突也非一天两天。针对同一个社会性难题,两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取向完全相背。前者的立法取向是,既然禁不住,不如承认现状而采取有限度的“放”;后者的立法取向是,既然社会对有偿家教的不满意度高于满意度,那就加码“禁”之力度。

两省拟议中的“禁”或“放”之专门法条,均夹带在各自省份“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草案)”中,不同之处在于,前者的“条例草案”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后者之“条例草案”刚公布社会征求意见。相同之处是,无论“禁”或“放”,两省法学界、民间甚至于人大常委们之间,争论都异常激烈。

以新闻评论辨析“禁”与“放”之争,很容易陷入“堵”与“疏”的巢穴而流于空议,以需求决定供给做视角,以及从立法社会效果的层面议论这一尴尬现象,也许更易开启新的思考(辨)视窗。

火车票难买滋生黄牛,外汇管制催生地下交易,出租车营运实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导致营运证被爆炒,前两天有则新闻说北方一大城市被炒到每本40万元天价。这类百姓日常生活中常见而熟视无睹的现象,所揭示的恰是需求决定供给的朴素道理。有偿家教也一样,由于需求是刚性的,后者才会应运而生并渐渐形成一个灰色的规模市场。另外,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整个教育围着高考指挥棒转,则进一步刺激这个灰色市场之规模,直至行政机构乃至立法机关不得不出面加以干涉。可叹,无视不健康的需求客观存在,无视教改及教育资源公平配置这两个目前很难改观的大难题,“禁”的最终结果是流于形式,“放”的结果则是放大乱象。

我下“禁”与“放”皆难收成效之预判,并无嘲讽立法者的善意和初衷之意。但立法者更须讲究智慧,这首先涉及到立法社会效果的评估与算计:如果“禁”要真正收效,执法成本极为高昂,熟人社会系典型的人情社会,若“禁”不住,采取端掉教师饭碗(执教资格)作为最高处罚,广大教师会愿意么,一定会生出新的变通术,上演老鼠戏猫的活剧来;如果“放”,哪怕只是“有限度放”,则首先面临执法监控成本极高的大难题。撇开有形成本而计较无形成本则更不经济,辛辛苦苦弄出一部地方法规来,因执行不了而只作为花瓶供着,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全社会的“法制虚无主义”倾向。中国本来就缺乏法制意识,这类软杀伤对法制意识嫩苗的杀伤力,比直接践踏法制更为可怕。

愚以为,两省为贯彻《义务教育法》作地方配套立法很有必要,至于是否把有偿家教之“禁”与“放”纳入专门法条还可再作思量。缺乏可操作性的法条最终只起装点门面应景作用,这在现实生活中的例子不胜枚举。在经济与社会两个层面,有时候,目前做不到的事情不妨先顺其自然为好,立法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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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关于教师有偿家教的新闻很有意思。山东刚立法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昨日又有消息说“浙江拟立法有条件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有偿家教的老问题再度成为新焦点。

据我所知,武汉是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就全国范围而言,禁止的地方也是大大超过放开的地方。浙江恐怕也是在酝酿中而已~~~这在理论上绝对行得通。传道,授业,解惑本来就是教师的天职。

然而,现在不是讨论理论的时候。要从理论上讲,教师应该是灵魂工程师,老师应当像妈妈一样值得信赖,学校应当是花儿歌唱的地方,校外应当是野马脱缰般的童年。至于讨论到是否要立法禁止或放开在校教师有偿家教,理论上说简直是匪夷所思的事情。

所以,现在不是讨论理论的时候。现实的状况是,家教市场风头甚旺,但它甚至连一个合法的身份都没有。至于是否在校教师,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了。

正所谓存在即理由。有偿家教之兴,固然有应试教育之弊,有教育资源过于不均衡等等,但未必这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需求。是市场需求,就需要正常的市场管理手段,惟一需要明确的是,不是市场,就需要跟公益分开。这是有偿家教需要立法,却又必须明晰的界限。这个界限简单说来,在校教师不要有偿家教,有偿家教不要校内任教,这是一道不能模糊的坎。你拿着义务教育的工资,你有义务去尽到教师的职责。假如你抱怨份内的工资,可以,辞职去做家教,在法律允许的尺度内自由发挥。二者都合法合情,惟独不能一脚踏两船。

因此,对有偿家教来说,真正的突破倒不是在“在校教师能否出墙”问题上犹疑,而是大大方方规范有偿家教的名分和市场,是允许自由职业者(注意,不是教师)挂牌营业,审核他们的身份,监管他们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能力,并鼓励他们的教学效果与体制内教师竞争。

将有偿家教推到立法的高度,加上不同地方在立法态度上的截然不同,使得“有偿家教”的争论更加激烈了,也更难统一了。面对焦虑的社会大众,面对浮躁的立法冲动,我们不禁要问,“有偿家教”真的有那么重要吗?真的到了必须单独立法规范的时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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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再次将“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有专家指出,浙江给出什么样的法律规定,不仅考验着立法智慧,也将具有风向意义。(10月19日新华网)

在校教师能否从事有偿家教,网上争得不可开交。这种争论还波及到立法争议:浙江省拟立法逐步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但其他大多数地方是完全禁止的。日前,山东省就颁布了与浙江省完全不同的立法规定,“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此前,北京市、河北省、安徽等地也明确禁止教师有偿家教行为。

同样一件事情,在各省立法过程中却出现如此大的差异,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态度,这至少是不正常的。教师能否有偿家教,原本是一个丝毫含糊不得的原则性问题,怎么在一些地方明令禁止,而在另一个省份偏偏要“放开”?

这种地方间的立法争议,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各拿各的号”、“各吹各的调”,立法内容和形式固然可以“百花齐放”,但立法本意的截然相反无疑会损害国家法律的整体统一,不但影响立法权威,还可能引起部分公民利用地域便利规避法律。

就目前浙江省和其他地方有关有偿家教的巨大差异和争议而言,笔者以为,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及其上级权威部门应尽快出面定纷止争。如果浙江省的确有本地特殊情况,就应该由国家立法机关予以明确授权,而不是自己在尚未获得上级支持的情况下搞“立法摸索和突破”;如果浙江省的上述立法思路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整体思路相悖,也应该由有权机关尽快予以指出和纠正,而不是等到法规出台、浪费掉立法成本后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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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原因在于它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本报10月17日)。与此同时,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新华网10月20日)

猜想山东人大立法限制有偿家教的初衷,笔者以为至少有以下几点:一、有偿家教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有些教师以牺牲正常教学为目的,课堂留一手,课后家教补;二、家教市场乱象,资格审查、收费标准、办学场所、安全措施等均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相关的法律依据又缺失,整个市场处于无序状态,这在无形之中既加重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又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还埋下了种种安全隐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三、有偿家教背离了义务教育法,偏离了教育的精神内涵,将师生之间纯洁的关系异化为一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扭曲了教师这一崇高的职业形象。

由此看来,对有偿家教进行规范和整治的确必要,但规范不一定就非要立法,管理不一定就是限制或者废除它,如果立法不考虑有偿家教存在的主客观需求,不兼顾公平的原则就会使法律缺乏可执行的根基,就是滥用法律资源,届时不仅让法律条文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影响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毋庸置疑,教师队伍中的确存在极少数师德败坏者,但这样的群体并不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在我看来,教师的主流还是兢兢业业的,着力于提升课堂效率,竭尽全力完成教学任务。即便一些教师主动从事有偿家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教师校外从事家教符合《劳动法》,通过劳动获得报酬,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剥夺这一权益。正如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学辉所言:教师校外教学的问题,首先是教师作为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界限问题,其次才是信用问题和师德问题。斯言务实,教师不是神,他首先是一个要养家糊口谋生存的社会人,在完成学校教学任务之余,有精力有能力通过从事家教来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改变自己的生存现状,这无可厚非。

事实上,有偿家教之所以存在,还有一个不可小觑的重要原因就是“分数”需求。从这个层面看,与其说教师在赚钱,不如说家长在要“分”,为了“分数”,花再多钱也值得。因此要根治有偿家教,必须先改变社会用人制度,更新人们的成才观,变以“分”量才为多元化成才。

由此看来,出现有偿家教乱象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不厘清头绪,就难以正本清源;不分析主次矛盾,就无法对症下药;不让各方利益充分博弈,试图借助立法一了百了,是一种懒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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